市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008-04-23
| [审批条件] |
根据《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六条并结合我市的城市低保的有关规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1、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156元;
3、驻荆门中央、省、市直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贫困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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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根据《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九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非农业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下岗证或解除劳动合同或离退休证;
5、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
6、残疾证;
7、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8、就业状况证明;
9、收入状况证明、劳动力状况证明;
10、养老保险证明;
11、失业保险证明;
12、下岗基本生活费证明;
13、买断补助及用途证明;
14有劳动能力者求职登记证明;
15、停产、半停产企业连续6个月没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费,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经县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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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1、个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初审;
3、街办(乡镇)审核;
4、市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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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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