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2008-04-23
[审批条件]
1、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
3、建设项目需转让的。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统计表;
3、受让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受让人对承担补偿安置的承诺书;
5、项目转让合同;
6、项目转让公告。

[审批程序]
承诺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程序:(1)审查,(2)复核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3)审查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受让方的资格,(4)审查转让合同,(5)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变更手续,(6)批准;
3、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公告。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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