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的通知
商务局 2008-07-2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推动项目建设,实现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沙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能够发挥县域比较优势、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成长型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项目,均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本地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同等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五条  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税收额不低于5万元/亩。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
    第七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三章   财政支持
    第八条  政府设立项目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项目投产后的财政扶持。
    一、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当地政府按规定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8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8.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9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纳入县项目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兑现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10 日前。
    第九条  各镇、各部门要积极引荐投资者到沙洋经济开发区投资,实行集中发展。各镇引荐到开发区的新办企业,其产值和税收统计到引荐镇,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划转到引荐镇,并由引荐镇承担相应奖励责任。
    第十条  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投资人或投资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凡到沙洋投资的鼓励发展项目,所有办证服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和服务限时制。审批项目在投资人提供必备资料的前提下,县内审批的一般性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级审批的项目在5日内上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属开发区内企业,须先到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发区以外的企业须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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