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政策
1、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均享受开发区所规定的相关政策。(详见《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
2、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税收额不低于5万元/亩。
3、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二)奖励政策
1、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投资人或投资单位10万元的奖励。
2、对引荐县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等)的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凡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
3、引进项目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增加2‰比例的奖励;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或省级名牌产品的,增加1‰比例的奖励。
4、兴建为工业配套的标准厂房(产权不归主体企业所有),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对引资者予以奖励。
(三)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纳入县项目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兑现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10 日前。
(四)费收政策
在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实行行政规费零收费,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20%收取或协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