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经济开发区承诺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均享受开发区所规定的相关政策。(详见《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
    2、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税收额不低于5万元/亩。
    3、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本地区本区域的最低限价。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二)奖励政策
    1、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内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投资人或投资单位10万元的奖励。
    2、对引荐县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等)的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凡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审核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
    3、引进项目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增加2‰比例的奖励;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或省级名牌产品的,增加1‰比例的奖励。
    4、兴建为工业配套的标准厂房(产权不归主体企业所有),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对引资者予以奖励。
    (三)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纳入县项目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兑现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10 日前。
    (四)费收政策
    在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实行行政规费零收费,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20%收取或协商收取。

    招商热线:0724-8561999  13308696498   
    传真:0724-8561966
    湖北沙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德宏并同仁热诚欢迎您到开发区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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