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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继敏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扩管药物的建议》(第88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研究,并将建议事项向市医保局进行了汇报,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保目录的基本情况
您建议中所说的“医保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目前,最新的药品目录是2023年12月7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该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88个,其中西药1335个,中成药 1323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30个,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医保目录限制乡镇卫生院用药范围情况
《药品目录》中“凡例”部分已明确,“备注”栏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你建议中所提及的“香丹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在新版目录中“备注”栏均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是一级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 Ⅴ- SF)、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4AA-SF)的“备注”栏为“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肠内营养剂” 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乡镇卫生院临床在符合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产生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关于医保目录的制定与修改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同时,根据三定方案有关规定,县级医保部门的职责是落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故县级医保部门没有制定、修改《医保目录》的权限。
《药品目录》是国家医保局总结全国医疗机构临床数据,经过全盘考量后制定的,每年更新一次,每年都有新增和调整。对于您提出的“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用药目录时多征求基层医疗机构的意见,将一些疗效显著、价格低廉的药物纳入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的建议,我局已向市医保局进行了反映,以期早日让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更大作用地发挥服务基层群众的水平,提高基层群众的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