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作物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洗转运、养殖尾水处理、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和《沙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3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炒茶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和《沙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用地的总规模按养殖存栏量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每头猪用地不超过10平方米,每只羊用地不超过8平方米,每头牛用地不超过20平方米。蛋鸡养殖鼓励使用层叠式鸡舍,每亩地不少于3000只。
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设施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超过15亩。看护房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三、严格耕地“进出平衡”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须按照“入大于出、以入定出、入优出劣”的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镇(区)应统筹考虑辖区内设施农用地需求,每年3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耕地“进出平衡”转入地块,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报备的转入地块复耕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四、严格林地使用审批
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除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外,一般设施农业项目不得占用林地。县级以上重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的,由经营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占用林地手续审查通过的,经营者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经省林业局批准下达使用林地同意书的,不得动工建设。
五、强化落实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必须编制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最终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通过的,经营者应按照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六、规范用地备案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拟定并提交设施建设方案。达成初步意向后,经营者持有关资料到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二)项目选址。
镇(区)政府(管委会)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畜牧、水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环保等相关部门、村组代表和经营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实地踏勘项目选址,审查、论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位置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设建议。选址应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选址范围内涉及林地的,须办好林地审批后方可确定选址。
(三)公告。
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用地协商。协商一致后,通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用地协议。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在协议签订前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五)用地备案。
1.经营者应当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各地申请备案。
2.各地收到备案申请后组织本级农业、畜牧、水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环保等相关部门核实备案要件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或退件。
3.各地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中心、县畜牧中心。
(六)公示。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七、切实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工作机制,方便群众办事。
各地主要负责人是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负责对属地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程监管,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落实到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集约节约用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土地复垦责任及林地审批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中心、县畜牧发展中心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核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