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泊概况 1
1.1 流域概况 1
1.2 湖泊现状 2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8
2 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保护的要求 9
3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10
3.1 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10
3.2 规划依据 11
3.3 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13
3.4 规划目标 13
4 湖泊功能定位和水功能区划 15
4.1 湖泊功能定位 15
4.2 湖泊水功能区划 18
5 湖泊形态保护 20
5.1 形态保护目的及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20
5.2 形态保护规模 20
5.3 湖泊保护范围划定 21
5.4 湖泊保护范围的管理 23
5.5 勘界定桩 23
5.6 形态保护工程量及投资匡算 24
5.7 湖泊形态保护措施 24
6 湖泊水资源保护规划 26
6.1 湖泊水资源保护的原则和目标 26
6.2 入湖污染物控制 26
6.3 生态水位 30
7 湖泊监测 32
7.1 岸线监测 32
7.2 湖泊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 33
7.3 监测能力建设 36
7.4 数据共享及信息发布 36
7.5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37
7.6湖泊监测工程量及投资匡算 38
8 湖泊管理 39
8.1 组织机构 39
8.2 管理机制 40
8.3 一湖一策 42
8.4 管理措施 42
9 投资估算 47
9.1 估算方法 47
9.2 投资匡算 47
9.3 资金筹措 48
10 规划实施意见 49
前 言
平湖,又称踏平湖,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城区中部,清乾隆十至十九年(1745~1754年)舒成龙主持编修的《荆门州志》“地舆”沙洋镇图中标注为“踏疲湖”。20世纪五十年代,平湖处于自然状态,渔翁撒网捕鱼,湖滨垂钓闲适。1953年秋,沙洋农场(今沙洋监狱管理局)在湖滨东北侧牛奶山处修建场部机关和负责守卫沙洋农场的公安部队某团团部,该处呈半岛状,三面环水,部队营房、军训设施等坐落于此。八十年代后期,沙洋设立县级行政区后,平湖景区建设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和城市规划,但管辖权仍在沙洋监狱管理局。
1998年沙洋撤区建县,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平湖建设同步增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平湖不断遭到侵占及开发,目前水面面积不断缩减、湿地退化萎缩、水质不断恶化、湖泊功能退化,严重制约着湖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平湖进行综合治理及保护,通过合理规划充分发挥湖泊功能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湖北省又以(鄂政发[2012]90号)文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切实加强湖泊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科学利用湖泊资源,保障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遵照上述文件精神,沙洋县水务局委托我院编制《沙洋县平湖综合治理及保护规划报告》。规划编制成员通过现场查勘、调查研究等手段,本着“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依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大纲》,在摸清平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湖泊主体功能定位、水域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的需求,以形态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监测、管理规划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内容。
平湖保护特性表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一 | 概况 | |||
1 | 流域面积 | km2 | 8.08 | |
2 | 湖泊位置 | 东经112°34′37″,北纬30°42′33″ | 湖心经纬度 | |
3 | 湖泊水面面积 | km2 | 0.54 | 2012年“一湖一勘”面积 |
4 | 特征水位 | 黄海高程 | ||
正常蓄水位 | m | 32.31 | ||
设计洪水位 | m | 34.07 | ||
最低生态水位 | m | 32.07 | ||
二 | 功能定位及水功能区划 | |||
1 | 湖泊主要功能 | 洪水调蓄、观光旅游、生态养殖 | ||
2 | 水功能区 | 开发利用区 | ||
三 | 形态保护 | |||
1 | 湖泊保护区面积 | km2 | 0.85 | |
2 | 湖泊控制区面积 | km2 | ||
四 | 水资源保护 | |||
1 | 水质目标 | Ⅳ类 | ||
2 | 纳污能力 | COD、TP、NH3-N: 9.98、0.41、4.70t/a | ||
五 | 生态保护与修复 | |||
1 | 特有珍稀物种 | 只 | ||
六 | 监测 | |||
1 | 岸线监测 | 遥感+日常巡查 | ||
2 | 水文监测 | 水位为主 | ||
3 | 水环境-水生态监测 | 设置监测位点 | ||
七 | 管理 | |||
1 | 管理机构 |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现状 | 荆门市沙洋县水务局 |
1 湖泊概况
1.1 流域概况
1.1.1 自然概况
一、地理位置
平湖位于沙洋镇城区中部,地跨东经112°34′37″,北纬30°42′33″。东南抵汉津大道,西靠沙洋中学,北依金龟山大洼,水域面积0.54平方千米,属浅水自然淡水湖泊。
二、地形地貌
平湖主水面为北南走向,呈L形,南北长1500米,东西平均宽200米,水深1.5~2.5米,湖底高程30.5米(1985黄海基准,下同)。
三、气象水文
平湖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属亚热带湿润大陆季风气候区,雨量充沛,沙洋雨量站年最大降水量1550毫米,最小667.0毫米,年均降雨量1051.6毫米,年际变化明显,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占年雨量的46%,冬季最少,只占全年降水的5.7%。受季风气候影响,沙洋主要雨季在6~7月,俗称“梅雨”期,大量冷暖气流交汇于汉江中下游地区,造成大范围降雨。若梅雨期过长,连降暴雨,加之汉江上游来水,就会形成“外洪内涝”。
四、湖泊水系
平湖主要接纳上游小江湖地区汇集雨水,集水面积3.65平方千米,正常水位32.31米,正常湖容120万立方米;历史最高洪水位34.07米(2008年8月),最大湖容150万立方米,可拦蓄50万立方米洪水,延长洪水下泄时间5~8小时。平湖在西荆河源头,内涝时,平湖水通过节制闸下泄到西荆河,为沙洋城区防洪排涝起着重要调节作用。
1.1.2 社会经济概况
平湖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促进了沙洋经济和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当地政府和沙洋监狱局在湖畔兴建有沙洋县委、县政府、县法院、沙洋宾馆、沙洋中学、机床厂、油脂厂等机关、学校、工厂、医院、企业,为沙洋经济腾飞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沙洋水产养殖场从1954年开始在平湖养鱼,品种主要为野生鲫鱼和鲤鱼,自给自足,后专门成立养殖队,放养鳙鱼(俗称花鲢、胖头鱼)。1980~1999年间,年产量约为5万千克;现年产量10万千克,产值100万元。
至2013年,平湖水域建有桥梁3座,分别是平湖一桥(节制闸桥,古称锁龙桥)、平湖桥、平湖三桥。
平湖一桥,又称节制闸桥,位于平湖南岸节制闸顶,汉津大道上,建成于1932年,于1964年、2000年改建两次,现为钢混公路桥,桥面宽12米,长10米。
平湖桥,位于平湖西北部长林路,初建于1964年,于2001年12月改建,2003年9月底竣工,为九孔砼连续拱桥,桥面宽18米,长128米。
平湖三桥,又称十字桥,是通往沙洋监狱局总医院必经之路,建于1920年,1967年改建,桥长8米,宽6米,为钢混公路桥。
1.2 湖泊现状
1.2.1 湖泊形态现状
一、湖泊历史变迁过程
建国后,平湖经历了四次大的开发。
第一轮开发出现在1953年平湖划归沙洋农场管理后。是年,农场成立水产养殖队,于次年春开始在平湖水域人工养鱼。
1958 年,在大干快上干工业的口号声中,平湖开始了第二轮开发。这一年,农场在平湖今沙洋警苑小区处和今沙洋汉津监狱处分别修建了一座油脂厂和化肥厂,平湖污水源头从此打开。与此同时,平湖周边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湖区周边生活污水肆意排放湖中,水质急剧恶化。平湖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湖区周边及流域下游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引起湖区居民的广泛关注和沙洋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觉。1985年,沙洋汉江大桥建成通车,大桥引桥部分占用部分湖面建设;原为老汉宜公路一段,现称汉津大道,数次翻修,填筑部分平湖南沿线,平湖始形成现有形态。1987年,沙洋建立市辖县级区后,区委、区政府把治理平湖纳入议事日程,首先在湖西修建了一座小亭,装点景色;接着,区政府公布“保护平湖水资源”公告,强力控污。1996年5月,油脂厂全面停产;2001 年,化肥厂破产关停。至此,“以工补农、工农并举”的第二轮开发宣告结束。
1999年12月,水产养殖场整体并入沙洋范家台监狱,平湖也随之划归该监狱经营管理。在特色养殖风的带动下,2003年平湖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再次引进浙江老板养殖珍珠,开始第三轮开发。随后两年,用于悬浮网箱的塑料瓶几乎布满整个南湖面,湖水一度成为“黑湖”,散发出难闻的气味。2005年,沙洋县环保局敦促沙洋范家台监狱与平湖承包人解除珍珠养殖合同, 撤除水面养殖设施,禁止投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有效缓解了湖水污染状况。
与此同时,沙洋县加快平湖风景区建设的步伐。此前已于2000 年开建防洪护坡及环湖人行道;2002年7月,沙洋县政府开始实施平湖治理计划,环卫部门定期对湖区杂草、湖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沙洋监狱局总医院也新增污水处理设施;2003年,重修平湖二桥;2004年,跨越湖中部、贯通新城区东西部的九孔大桥竣工;2005年,环湖路大部分贯通。2012年11月,沙洋县又启动平湖南湖区改造工程,临湖还打造了一个占地11000多平方米的天水广场公园。如今,全县上下将平湖生态视为生命线,每年定期举行护湖行动。
二、现状形态描述
平湖地跨东经112°34′37″,北纬30°42′33″,属浅水自然淡水湖泊。正常水位32.31米,湖水容量92.65万立方米。历史最高水位34.07米(2008年8月),最大水深3.5米,水面面积0.335平方千米,湖水容量117.2万立方米;历史最低水位32.07米(1997年3月),水深1.5米,水面面积0.179平方千米,湖水容量仅26.85万立方米。
平湖水位-面积-容积曲线详见表1.2-1和图1.2-1。
表1.2-1 平湖水位-面积-容积表
水位(m) | 面积(万m2) | 容积(万m3) |
31.5 | 46 | 54.2 |
32.2 | 54 | 86.4 |
32.5 | 55 | 102.9 |
33 | 56 | 130.9 |
34 | 56 | 186.9 |
图1.2-1 平湖水位-面积-容积曲线
平湖涵闸基本情况见表1.2-2。
表1.2-2 平湖涵闸基本情况表
涵闸名称 | 类别 (灌/排) | 涵闸尺寸 (孔数×宽×高) | 设计流量 (m3/s) | 闸底高程 (m) | 受益面积 (万亩) | 存在问题 |
踏平湖闸 | 排 | 3.*2 | 3.5 | 31.2 | 0.105 | 破损老化 |
1.2.2 入湖污染物及水质现状
一、污染源现状
点源污染
据调查得知,由于平湖属于城中湖,点源污染主要为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入湖的污染物。根据调查统计,平湖流域内工业污染企业共排放工业废水4.31万m³,COD、TN、TP、NH3-N年排放量分别为3.87t/a、0.63t/a、0.05t/a、0.71t/a。城镇生活污水共排放8.09万m³,COD、TN、TP、NH3-N年排放量分别为31.84t/a、5.11t/a、0.61t/a、40.99t/a。
2.内源污染
据调查统计,平湖围栏围网养殖面积已超过湖泊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湖内密布的围栏围网,阻碍了水体的自然流动,严重影响水体正常的稀释自净功能。围栏围网养殖向湖泊水体中大量投饵投肥,导致了湖泊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在养殖过程中,鱼虾所排泄的粪便、死虾死鱼直接排入水体,其中含有大量的营养元素和有机物,成为平湖发生水体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水产养殖污染源的调查,按照平湖流域水产养殖发展现状水平,通过调查水产养殖面积、水产品年产量,参考水产品养殖污染物排放系数相关文献研究成果,来推算流域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调查统计,平湖流域内源污染COD、TN、TP、NH3-N年排放量分别为3.25t/a、0.35t/a、0.18t/a、0.33t/a。
二、入湖污染物现状
将平湖流域各类污染源年排放量汇总见表1.2-3。由表可知,平湖流域COD、TN、TP、NH3-N年排放量分别为38.96t/a、6.17t/a、0.84t/a、5.05t/a。
表1.2-3 平湖流域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污染源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a) | |||
COD | TN | TP | NH3-N | |
工业废水 | 3.87 | 0.71 | 0.05 | 0.63 |
农业面源 | 31.84 | 5.11 | 0.61 | 4.09 |
水产养殖 | 3.25 | 0.35 | 0.18 | 0.33 |
合计 | 38.96 | 6.17 | 0.84 | 5.05 |
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由管网或沟渠直接或间接集中排入湖泊水体,其入湖系数一般在0.7-0.85之间;水产养殖所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湖泊水体,精养鱼池也多位于河湖周边,其污染物入湖系数较大,取值0.8-0.95之间。据此推算出平湖流域污染物年入湖总量分别为COD 29.87 t/a、TN 4.69 t/a、TP 0.66 t/a、NH3-N 385 t/a,详见表1.2-4。由此可知,平湖流域主要入湖污染物来源是城镇生活污水。
表1.2-4 平湖流域污染物年入湖总量
污染源 | 主要污染物入湖量(t/a) | |||
COD | TN | TP | NH3-N | |
工业废水 | 2.90 | 0.53 | 0.04 | 0.47 |
城镇生活 | 23.88 | 3.83 | 0.46 | 3.06 |
水产养殖 | 3.09 | 0.33 | 0.17 | 0.31 |
合计 | 29.87 | 4.69 | 0.66 | 3.85 |
三、水质现状评价
根据湖北省2012年“一湖一勘”调查结果,平湖水质浑浊,无异味,呈淡黄色;湖中有水产养殖;上游有些水草,内眼可见一些浮物,水深2米左右,透明度约0.5米,水质类别为III~IV类水。
1.2.3 湖泊水生态现状
一、 水生生物现状
湖泊水生生物多样。水产养殖品种主要为野生鲫鱼、鲤鱼、鳙鱼、各类河虾、贝类;水生植物有芦苇、芡实及水生草类和水生藻类;水生动物有各种野鸭等水禽。但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由于对湖泊资源的侵占及无序开发利用,平湖的湖面逐渐缩减,湿地退化萎缩,水生态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
二、 存在的主要水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城市化建设加快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占用、填筑湖面进行开发建设,导致水面萎缩严重,湖泊容积减少。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污染物超标排入湖泊,加上水产养殖的无序过度发展,导致平湖水质整体上逐渐下降,局部水域有机污染严重。
由于湖泊水面不断萎缩、水体容积不断减少,湖泊湿地植被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境也随之萎缩,不仅导致湖区水体有机污染严重,而且严重影响水体的自净功能。湖泊水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出现生物量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物种结构发生改变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1.2.4 湖泊监测与管理现状
湖泊监测未形成按时按点、持续长期的监测体系,只有地方环保机构偶尔对湖泊水质进行少数频次的监测。
平湖目前的管理机构是沙洋监狱管理局,上级单位为省监狱管理局,湖所有权归沙洋县监狱管理局。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1.2.5 湖泊功能现状
平湖目前主要功能为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产养殖、景观旅游。
平湖最大湖容150万立方米,可拦蓄50万立方米洪水,延长洪水下泄时间5~8小时。受季风气候影响,沙洋主要雨季在6~7月,俗称“梅雨”期,大量冷暖气流交汇于汉江中下游地区,造成大范围降雨。若梅雨期过长,连降暴雨,加之汉江上游来水,就会形成“外洪内涝”。平湖在西荆河源头,汇入平湖的洪水,经平湖引排渠自平湖自排闸自流或电排进入汉江,为沙洋城区防洪排涝起着重要调节作用。根据《防洪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规范,沙洋作为一般城市,城中湖泊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1d暴雨1d排至控制高程。平湖区主要排涝闸站设施老化,急需更新改造。
平湖淡水资源丰富,雨热资源与鱼类生长同季,具有传统的养殖技术和悠久的渔业历史,水产养殖业蓬勃发展,养殖效益明显。平湖自排闸与平湖水系相通,湖面水位由节制闸控制,因平湖属平湖渔场水产养殖基地,兼有防洪灌溉效益,丰水期平湖引排渠排泄不急,平湖渔场经常高水位运行。
平湖集水面积3.65平方公里,越冬水位32.2米,保证水位33.8米,可调蓄容积为87.97万立方米。由于目前湖底淤积严重,洪水调蓄功能严重萎缩。
平湖自然风光优美,湖西南的休闲走廊垂柳依依,湖东南的护坡绿树成荫,但从生态角度看,平湖局部垃圾乱堆、污水直排、岸坡崩坏,水环境有恶化趋势,平湖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严重胁迫。
1.3 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围网养殖和大量废污水的排入,以及平湖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致使湖泊不堪负重,出现了湖底淤积严重、湖面退化萎缩、调蓄容积锐减、水质不断恶化、湖泊功能退化等一系列问题,湖泊水生态、水环境状况堪忧,严重制约着湖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保护的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沿湖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尽管当地政府已逐步加大对废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但仍超出湖泊水环境容量,与国家大力提倡的“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理念相去甚远。随着平湖保护人口增多、保护对象重要性和价值增加,使其防洪排涝压力不断增大,调洪蓄涝功能不断增强。
平湖属于城中湖,沿岸的沙洋镇是沙洋县政府所在地,是沙洋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对沙洋县意义非同一般,因而防止其被洪涝破坏显得尤为重要。随着平湖观光旅游功能的逐步开发,旅游安全得到广泛重视,要求平湖的洪涝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所以,随着保护人口增多、保护对象重要性和价值增加,平湖的防洪排涝压力不断增大,调洪蓄涝功能不断增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度假需求越来越旺盛。为顺应民意、迎合需求、发展经济,沙洋县拟将平湖打造成一个湖清岸绿的旅游景点。因此,恢复其生物多样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十分必要。
国家为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迫使平湖的功能发生转变,公益性功能逐渐增强,而某些开发性功能由于与公益性功能存在冲突将逐渐被削弱。平湖今后的功能将以调洪蓄涝、农业灌溉、观光旅游、生态环境改善等公益性功能为主,取消水产养殖功能。
3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3.1 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3.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以维护湖泊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依法规范湖泊保护、开发利用行为,坚决遏制湖泊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湖泊污染及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实现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1.2 规划原则
1、坚持生态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遵循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践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把解决湖泊存在的问题和充分发挥湖泊各项功能放在首要位置。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维护湖泊生命健康。
2、坚持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重点突出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做到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保护为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以生态效益为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结合,谋求长远目标。
3、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开发的原则
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湖泊资源,做到与流域内水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相适应,并适当超前。
4、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立足湖泊所在流域,理顺流域及湖泊管理体制,推进湖泊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彻底改变湖泊管理的条块分割现状。加强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同意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3.2 规划依据
1、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湖泊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污水处理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9)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9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鄂政函[2003]101号)
《荆门市水功能区划》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2、规程规范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2015);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348-200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 -2008);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 335-2006);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与定额》(水总[2003]67 号);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
3.3 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3.3.1 规划范围
1、规划分析范围:台子湖所在流域、行政区和下游影响区(包括受益区)。
2、规划保护范围:台子湖各项功能涉及的范围。
3.3.2 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 2017 年,规划水平年为 2030 年。
3.4 规划目标
总目标: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形态稳定、保障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1)形态保护目标
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岸线得到有效控制。
(2)湖泊功能保护目标
防洪排涝标准:根据《防洪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规范,沙洋作为一般城市,其城中湖泊平湖的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1d暴雨1d排至控制高程。
水质保护目标: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治理,从根本上解决平湖水环境问题,恢复平湖湖清岸绿的自然风貌,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近期目标:有效控制城镇生活污染的进一步恶化,确保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拆除平湖围网、围栏,控制养殖规模,主要水体水质恶化和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总体好转,局部区域明显改善,平湖水体总体恢复到Ⅳ类水体。
远期目标:平湖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保持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实现生态养殖方式,内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入湖总量达到要求,解决水体水质恶化和富营养化问题,平湖水质稳定在Ⅳ类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水生态修复目标:结合水资源配置提出水质保护要求,拟定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方案。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规划期内,建立并完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制度,人为水土流失控制率达100%,有效控制住人为水土流失。流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7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80%以上,生态环境质量良好。
(3)监测与管理目标
建立健全湖泊岸线、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体系,合理布局,强化湖泊监管,为湖泊保护管理巡查执法及目标责任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以“五保”为长期保护目标,成立湖泊专管机构或明确代管机构,整合各部门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的职能(权属)分工,落实管理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及目标责任制。
4 湖泊功能定位和水功能区划
4.1 湖泊功能定位
通过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的需求,分析洪水调蓄、水质净化、生物栖息等公益性要求以及农业灌溉、城镇供水、旅游观光、生态养殖、交通航运等其他要求之间的关系,研究确定湖泊的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
平湖主要功能为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态养殖。其防洪蓄涝标准均较低。湖泊作为农业灌溉的水源,防洪蓄涝与灌溉用水在少数月份存在水位控制矛盾。由于湖堤防洪标准较低,在汛期通常设限制水位或是外排泵站起排水位,导致汛后回蓄水量有限,春灌期间湖泊水位较低,水量不满足周边农业用水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湖泊所在的区域对湖泊功能提出了更多的需求,甚至其主要功能发生变化。
由于城市规模扩展及建设用地的增加,很多农村或是城郊结合地带变为城市规划新区或开发区,位于该地带的湖泊功能现状多以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及生态养殖为主。
4.1.3 湖泊功能定位调整
(1)湖泊功能定位原则
湖泊功能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而变化。在对湖泊进行功能定位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和依据:
①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
②与所在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划一致,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③与湖泊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相适应,与湖泊综合治理及保护规划相协调;
④功能定位既要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及湖泊当前的状况出发,又要结合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趋势,体现一定的前瞻性。
(2)湖泊功能调整原则
①农村湖泊
1、以洪水调蓄及农业灌溉为主的湖泊,其功能基本不变,以现状为准。
②城中湖泊
1、鉴于城市地面硬化导致雨洪径流量增加及汇流时间缩短加重城市内涝损失,湖泊水面面积大于1km2的城中湖必须有洪水调蓄功能。
2、对蓄滞洪容积较大的城中湖,仍然以洪水调蓄为主;对蓄滞洪容积较小的城中湖,以旅游观光为主。
3、城郊结合部或城市规划开发新区,其湖泊由农村湖泊转换为城中湖,所有功能设置以城中湖为准。
根据以上原则,对平湖湖泊功能进行调整,成果见表4.1-1。
表4.1-1 平湖主要功能、次要功能现状及规划表
湖泊名称 | 水面面积 (km2) | 功能(现状) | 功能(规划) | ||
主要 | 次要 | 主要 | 次要 | ||
平湖 | 0.54 | 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态养殖 | 观光旅游 | 洪水调蓄、农业灌溉 | 观光旅游 |
4.2 湖泊水功能区划
(1)对于主要功能没有调整且已经划定水功能区仍然适合的湖泊,维持原区划成果;
(2)对于主要功能发生变化,原区划已不适合的湖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湖泊所处区域对湖泊功能需求的变化,结合湖泊功能定位对其进行重新区划;
(3)没有划定水功能区的湖泊,根据功能定位重新进行水功能区划时考虑以下原则:
①与湖泊功能定位相适应;
②与上级水功能区划相适应;
③便于管理、能够实施。
4.2.2 划分的依据和标准
(1)依据
①《水功能区划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②《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报告》;
③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报告;
④湖泊相应的功能定位。
(2)标准
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③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④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⑤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⑥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是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之间的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级功能区分4类,即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各功能区的水质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且其目标水质不得低于现状水质类别。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据《荆门市水功能区划》(2007)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平湖的水功能区划及水质评价,结果见表4.2-1。
表4.2-1 平湖水功能区划一览表
功能区名称 | 范围 | 现状水质 | 目标水质 | |
起止地址 | 面积(km2) | |||
踏平湖开发利用区 | 平湖 | 0.54 | Ⅳ | Ⅳ |
5 湖泊形态保护
5.1 形态保护目的及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5.1.1 湖泊形态保护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地区湖泊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越来越高,沿湖岸的开发活动和临水建筑物日益增多,不同程度的围垦填占湖面。形态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条例》保水面面积的要求,对城市建设及湖周的土地开发利用提出约束。
5.1.2 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保护范围划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条例》为湖泊保护范围划定的主要依据。
(2)根据湖泊保护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各湖泊现状湖岸的自然特点,在服从湖泊防洪安全、维护湖泊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湖泊利用与保护的要求,按照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划定湖泊保护范围。
(3)充分考虑湖岸的地形地质条件以及湖泊沿线经济社会发展、防洪保安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湖岸的要求等因素,结合需要和可能合理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城中湖保护范围划定应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城市景观建设。农村湖泊特别是以防洪为主的湖泊,保护区划定要与防洪措施对应。
(4)湖泊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尤其是跨界湖泊,应按照湖周土地性质,综合考虑各行业要求,科学合理进行划定,避免因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保护范围划分不合理。
(5)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到近远期结合、开发与保护并重,确保防洪安全和水资源、水环境及湖泊生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岸线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保障湖周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2 形态保护规模
5.2.1 形态保护标准
形态保护标准即指防洪标准。湖泊作为流域防洪排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防洪标准应综合考虑流域和湖泊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可采用《流域综合规划》或《湖泊水利综合治理规划》成果,若无上述规划,则按《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平湖的防洪标准见下表。
表4.2-1 沙洋县平湖防洪标准
序号 | 湖泊名称 | 防洪标准 | 备注 |
1 | 平 湖 | 20年一遇 | 《沙洋县平湖水利综合规划》 |
5.2.2 设计洪水位
①具有洪水调蓄功能湖泊的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湖泊所在流域河网水系复杂程度、人工可控程度、水文气象资料条件等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对河网水系较为复杂、人工可控程度高且具备一定水文气象资料条件(或有参照资料)的湖泊需进行入湖洪水的调蓄演算;否则,可采用频率分析法、历史最高洪水位法等进行确定。
②无洪水调蓄功能湖泊的设计洪水位确定
无洪水调蓄功能湖泊设计洪水位取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最高控制水位可通过综合考虑湖周路堤高程和旅游休闲、水生动植物等对湖泊水位的控制需求提出。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最大限度保护湖泊水域,取设计洪水位对应的面积和容积作为最终保护规模,设计洪水位由湖泊洪水调蓄、农业灌溉、城镇供水、水质净化、生物栖息、观光旅游、水产养殖、交通航运等功能综合确定。设计洪水位引用沙洋县湖泊总规划中平湖设计洪水位34.0m。
5.2.3 湖泊面(容)积
由设计洪水位查算水位~面积~容积曲线,确定保护规模。平湖设计洪水位对应面积为0.56km2,对应容积为536.2×104m3。
5.3 湖泊保护范围划定
5.3.1 划定依据和原则
4.3.1.1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1)《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跟平湖有关的规划
(3)万分之一的地形图
4.3.1.2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在具体划定其保护范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两区外围边线(即保护区及控制区),但调整时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或周边已规划开发的湖泊,保护范围内有城镇道路、划拨用地(包括单位、居民及城市公共设施等);
2)保护范围附近有明显的分界线,这些明显的界线包括流域分水岭、道路、河流和行政区划线等;
3)湖泊周边围垦的圩垸、分蓄洪区或备蓄洪区一律划入湖泊保护范围。尤其是设计洪水标准下参与分洪的圩垸,一律划入湖泊保护区;
4)设计洪水时临水的水工建筑物(包括灌排闸站、堤防等)一律划入保护范围,并以建筑物的工程管理范围作为保护范围的边线;
5)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其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应在湖泊的保护范围内;
6)所有湖洲及湖心岛屿一律划入保护区内;
7)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形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1km)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5.3.2 划定方法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州、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m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控制区是为了减少人为活动对湖泊的污染和保护湖泊环境景观的共享性和异质性而设置的控制区,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m的范围。
5.3.3 湖泊保护区划定
根据上述划定原则,参考《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平湖保护区面积为0.85km2,包括设计洪水位时的分洪圩垸、湖堤及外延50m区域。
5.3.4 湖泊控制区划定
根据湖泊控制区划定原则,平湖控制区划定为平湖保护区及其外围500m的范围。
5.4 湖泊保护范围的管理
5.4.1 湖泊保护区的管理
平湖属于城中湖,列为重点保护区。在湖泊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湖泊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5.4.2 湖泊控制区的管理
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5.5 勘界定桩
勘界的目的是为避免湖泊水面萎缩及湖泊水体的污染状况继续发生及蔓延,明确划定湖泊保护范围,使湖泊水体得到保护;明确湖泊保护控制范围,控制周边地区建设开发强度。
一、界桩设置原则
城中湖保护区、控制区界桩设置原则如下:
①外围界线为直线或近似直线的,直线段两端点应设置界桩。外围界线直线距离超过200米的,应在两桩之间增设界桩,保证两桩之间距离不超过200米。
②外围界线为不规则曲线的,界桩间距控制在100~200米以内,超过200米的微弯段,每100~200米增加一个界碑,界桩点应能兼顾岸线发生的变化,尽量位于具有代表性的拐点上。
③在易被侵占的复杂地段,界桩应适当加密。
④重点城中湖,界桩间距可适当加密。
二、界桩设置
根据沙洋县总规划中已划定的湖泊保护范围,沿湖泊保护区边线设置界桩并编号。根据上述原则对平湖保护区外围界线设置界桩,参考《湖北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平湖保护区外缘线长度为5.81km,共设置36个界桩。
5.6 形态保护工程量及投资匡算
表5.6.1平湖工程量及投资情况表
湖泊名称 | 界桩 | 湖泊公示宣传牌 | 投资匡算 |
个 | 个 | 万元 | |
平 湖 | 36 | 6 | 17.0 |
计算指标:界桩2000 元/个、宣传牌3000 元/个、土方开挖30 元/m³、C25回填450 元/m³。
5.7 湖泊形态保护措施
5.7.1 堤防整治加固
堤防是湖泊水面的边界,是湖泊最主要形态控制措施之一。临湖堤可以分为湖堤和垸堤,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是否分洪,垸堤可以分为重点垸堤和一般垸堤。整治原则如下:
①被定为湖堤的堤防按设计标准加高加固;
②已经形成建制镇或者是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发展用地的重要民垸垸堤,按设计标准加高加固;
③在湖泊调度规程中已经明确规定达到分洪水位时需要分洪的内垸或后期围垦的民垸,但目前垸内耕地面积较大,确有较多人口居住的,按分洪水位加固,但不加高;
④人口较少,大部分为耕地或鱼池的内垸堤防不纳入保护范围,建议退田(池)还湖或维持现状。
5.7.2 岸线稳固
稳固岸线应优先采用种植(补植)防浪林木,以保持水土、防浪消能。林木宜采用当地树种,根据树种特点和土壤墒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洪水位变化范围内和风浪作用区内,采用削坡、抛石、护坡或挡土墙等措施治理崩岸。培育湖滨带挺水、浮水、沉水植物及湿生乔草带,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必要的硬质景观设施,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 湖泊水资源保护规划
6.1 湖泊水资源保护的原则和目标
6.1.1 湖泊水资源保护的原则
(1)坚持湖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2)坚持“湖泊安全保障建设和污染综合治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1.2 湖泊水资源保护的目标
近期:湖泊污染排放总量、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水功能区达标率75%以上。
远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以上,水生态良性循环。
6.2 入湖污染物控制
6.2.1 入湖污染物现状和预测
(1)入湖污染源现状
湖泊入湖污染主要包括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点源污染物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面源污染主要包括流域内城镇地表径流、固体废弃物、分散式畜禽养殖等;内源污染主要来自底泥释放。根据实地调查,平湖不存在排污口,其主要入湖污染物统计表如下:
表6.2-1 入湖污染物统计表
点源 |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 |
工业废水 | |
面源 | 分散式畜禽养殖 |
城镇地表径流 | |
内源 | 底泥污染 |
表6.2-2 平湖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湖泊名称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a) | |||
COD | TN | TP | NH3-N | |
平湖 | 38.96 | 6.17 | 0.84 | 5.05 |
(2)污染物入湖量
污染物入河(湖)系数与多种因素有关,如污染物本身的自净和降解特性、污染源排放与入河(湖)的距离、排水通道渠化条件及对渗漏和蒸发的影响,排水沿程的温度条件等。污染物入河(湖)系数确定的一般规律是:集中、短距离及不易降解的废污水排污比分散、长距离及易降解的废污水值大。
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水由管网或沟渠直接或间接集中排入湖泊水体,其入河系数一般在0.7-0.85之间;农村居民生活废水产生量大面广,但是其排放后经地面植被截留后再通过沟渠、塘堰汇集,然后才进入湖泊水体,其入河(湖)系数较小取值0.3-0.6之间;种植面源量大面广,汇流过程较长,其入河系数取值0.2~0.4之间;养殖业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大,其入河排放系数与其距离河湖水系距离成反比,跟畜禽粪便处理方式直接相关,各湖泊所在流域畜禽养殖粪便多用作农田肥料,少部分直接冲洗排入河湖支流,其入河排放系数取值0.1-0.5之间;渔业养殖所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湖泊水体,精养鱼池也多位于河湖周边,其污染物入河系数较大,取值0.8-0.95之间。
根据污染物排放现状及考虑以上入湖系数,沙洋县湖泊入湖污染物总量成果见表6.2-3。
表6.2-3 平湖污染物入湖总量
湖泊名称 | 主要污染物入湖量(t/a) | |||
COD | TN | TP | NH3-N | |
平湖 | 29.87 | 4.69 | 0.66 | 3.85 |
6.2.2 湖泊纳污能力核算
(1)核算方法
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25173-2010)的要求,依据调整的水功能区划成果,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要求,核算湖泊纳污能力。计算原则如下。
对于一级水功能区划为开发利用区或缓冲区的湖泊,根据各二级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选择适当的水量水质模型计算其纳污能力。
1)模型选择:对于平均水深小于10m、水体交换系数小于10的湖泊,采用分层模型计算纳污能力。
2)设计水文条件:设计水文条件应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作为设计水量。
(2)平湖纳污能力核算成果
根据湖泊总体保护规划的目标以及沙洋县湖泊污染物主要特征,选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及总磷(TP)作为湖泊纳污能力计算的污染物。平湖的纳污能力计算成果见表6.2-4。
表6.2-4 平湖纳污能力计算成果
湖泊名称 | COD | TN | TP | NH3-N |
(t/a) | (t/a) | (t/a) | (t/a) | |
平 湖 | 9.977 | 3.13 | 0.41 | 4.705 |
6.2.3污染物总量限排方案
(1)污染物总量限排原则
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成果、区域经济技术水平、河流水资源配置等因素,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综合确定湖泊所对应的水功能区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湖)量控制方案。
(2)污染物总量限排方案
根据平湖的纳污能力、现状入河污染物情况,结合平湖流域社会经济、技术水平,提出平湖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见表 6.2-5。各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中的削减对象主要针对城镇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农村生活、种植业。
表 6.2-5 平湖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湖泊名称 | 年份 | 入湖量(t/a) | 限制排污总量(t/a) | 入湖削减量(t/a) | |||||||||
COD | TN | TP | NH3-N | COD | TN | TP | NH3-N | COD | TN | TP | NH3-N | ||
平 湖 | 2017年 | 29.87 | 4.69 | 0.66 | 3.85 | 9.98 | 3.13 | 0.41 | 4.71 | 19.89 | 1.56 | 0.25 | 0.00 |
2020年 | 20.36 | 3.76 | 0.48 | 2.75 | 9.98 | 3.13 | 0.41 | 4.71 | 10.38 | 0.63 | 0.07 | 0.00 | |
2030年 | 15.78 | 2.33 | 0.34 | 1.94 | 9.98 | 3.13 | 0.41 | 4.71 | 5.80 | 0.00 | 0.00 | 0.00 |
6.2.5 面源及内源污染控制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对于种植业污染防治,通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三少”活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和环保设施,科学地使用农药、化肥,控制农田废水污染,减少盲目施肥造成的污染。
因地制宜,加快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建设,改圈、改厕、改厨)工作,通过工程措施削减畜禽散养污染。
湖泊内污染源治理主要为底泥疏浚,清除淤泥、缓解湖泊沼泽化,达到削减湖泊污染内源的目的。
6.3 生态水位
湖泊最低生态水位是指能够保证特定发展阶段的湖泊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发挥湖泊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功能和环境功能、维持湖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所需的最低水位,在此水位以下必须实施生态补水,以维持湖泊的生态功能。湖泊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方法简述如下。
①年保证率法:根据系列水文资料,在不同年保证率前提下,分别计算不同保证率的最低生态水位。
②湖泊形态法:湖面库容变化率为湖泊库容与面积关系函数的一阶导数,在此关系线上库容变化率有一个最大值,此最大值相应水位就是最低生态水位。超过此值,湖泊水文和地形子系统功能将出现严重退化。
③天然水位资料法:即将天然情况下湖泊多年最低水位作为最低生态水位。
④曲线相关法:根据不同类型湖泊的具体情况建立生态功能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指标与水位关系曲线,分析水位对生态指标的敏感点,低于此值,生态指标将急剧变化,该敏感点的水位即为最低生态水位。
⑤最低年平均水位法:计算湖泊历年年最低水位的平均值,取此平均值乘以权重即为最低生态水位。权重反映湖泊历年年最低水位的平均值与最低生态水位的接近程度,可采用水文统计方法和反馈法专家判断法来确定。
⑥功能法:每种生物对水位要求的空间不同,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下确定最低生态水位。综合多方面因素对水位的要求,取整体最优值对应的水位。
经计算,平湖生态水位为32.07。
7 湖泊监测
7.1 岸线监测
7.1.1 监测内容
界桩的监测:通过对监测保护范围内两条边界线的监测,观察界桩位置是否有变化;
保护区和控制区域的监测:观察保护区和控制区域内是否发生围垦、填埋等侵占湖泊水域面积现象。
7.1.2 监测方法
本次对湖泊界桩的监测,以人工巡测为主,安排巡测员对界桩的位置、保存情况进行确定。巡查人员每次巡查均应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规范巡查表式,并做好巡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湖泊巡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沙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每月巡查记录进行汇总上报。
7.1.3 监测频次
人工巡测和视频动态监测是一项周期性工作,根据湖泊区域位置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监测频次。湖泊巡查采用分散、集中相结合,一般、重点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分散、一般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分工到人进行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
7.1.4 监测内容
(1)湖堤及湖滩。堤防工程外观是否完好,堤坡是否平顺;堤防上有无取土、种植等活动;湖泊滩地和坡岸有无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有无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
(2)沿湖口门控制工程。湖水出入口控制涵闸及泵站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3)管理设施。保护范围标示牌和宣传牌有无缺失。
(4)其他设施。水文观测设施是否完好。
7.2 湖泊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
水文、水环境、水生态三项监测可联合布置,共用监测点,其布置平面图见例图。
图7.2-1监测断面布置图
7.2.1 监测内容
(1)水域占用。有无非法围湖造地、圈圩养殖以及围网养殖等行为。
(2)开采行为。有无未经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采石、采矿、采油等活动。
(3)排污情况。有无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有无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入湖。
(4)功能区。有无在相应的功能区从事不符合功能区划要求的活动(如生态核心区有无严重的人为干扰;渔业养殖是否按照划定的渔业养殖区设置、是否有圈圩养殖行为等)。
(5)涉湖建设项目。有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湖泊开发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涉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要求。
(6)相关规划。是否存在未执行或违反涉湖其他相关规划的情况。
7.2.2 参数标准及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7.2.3 监测频次
根据湖泊所处区位及水功能区划,确定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
水文监测,汛期:每天8:00、20:00各观测一次,非汛期:每天8:00观测一次。水环境(9项),水生态(11项),不低于每季一次;有水源地功能的湖泊取水口监测不低于每月一次。监测时间原则上为当月的中旬。
7.2.4 监测断面布置
7.2.4.1 水位监测断面
水位监测断面布置于岸边,一般布设在水闸等水利工程附近,便于观测与维护。
7.2.4.2水环境、水生态监测断面
沙洋县湖泊水面面积均较小但湖汊较多,且不存在排污口,拟在湖心敞水区以及湖汊处设置监测断面。
小于10 km2的湖泊,保证在湖心敞水区至少有一个监测断面;10km2~50 km2的湖泊,需在主要入湖河口和湖心敞水区设置监测断面;50 km2~100 km2的湖泊,湖心监测断面不少于2个;大于100 km2的湖泊,湖心监测断面不少于3个。
室内水化学分析工作由荆门市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建立实验室统一分析测试。因此,本规划仅列出日常水环境监测所需的采样、保存及现场监测的主要仪器设备,详见表7.2-1。
表7.2-1 监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笔记本电脑 | 台 | 2 |
2 | 便携式多参数监测仪 | 台 | 1 |
3 | COD测定仪 | 台 | 1 |
4 | BOD测定仪 | 台 | 1 |
5 | 浊度计 | 只 | 2 |
6 | 水色计 | 只 | 2 |
7 | 冷藏柜 | 个 | 1 |
8 | 其它辅材、试剂、耗材 | - | - |
7.2.5.1水位监测设备
水位监测主要靠设置水位尺来进行水位的读取,效果图如下图。水位尺从湖底依次以每米为高差设置于湖泊岸边,水尺布设位置见下图。
7.2.5.2水质监测设备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条件保证单元(浮标浮体、锚泊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防护单元、远程数据采集及传输单元、水质监测传感器、中心监控平台等部分组成。
7.2.6 监测主体
水位监测的主体主要为湖泊日常水位及进入河口处的日常水位,通过人工巡逻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可及时发现干旱缺水以及汛期洪水对湖泊的影响。
湖泊水质监测的主体主要为湖泊进水段以及湖心区的水质,通过实时水质在线监测,可及时掌控水污染事件。
7.3 监测能力建设
监测能力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含无人机监测设施)、仪器设备(岸线监测硬软件、采样、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移动应急监测等)建设、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为岸线监测控制中心和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站网建设及实验室的整合和新建。
仪器设备建设主要为岸线遥测平台的搭建、湖泊岸线影像的获取、岸线执法监查车配置、水文、水环境、水生态仪器设备配置、样品采集系统和样品存储系统配置等。
在重要湖泊敏感湖泊建自动监测站,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在长湖设置水文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气象站;其他湖泊采用人工巡测站,配备移动监测站及巡查车。
7.4 数据共享及信息发布
湖北省规划建立全省湖泊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发挥各湖泊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实现全省湖泊水量、水质、水生态信息的共享,我县要积极响应,认真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发布,为全省湖泊管理、保护与预警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
湖泊水文-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数据接收处理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数据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及平台系统软硬件环境等。
7.5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7.5.1 应急监测的主要任务
(1)核实主要污染源,判别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分布;
(2)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及可能的危害,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
(3)及时通报事故情况给相关部门。
7.5.2 应急监测预案
编制应急监测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档案、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对措施、能力建设计划、人员培训计划等。
建立污染源档案首先应对所在地区可能引发水污染事故的材料、生产过程或者生产地点等资料进行辨识,在此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价。
建立应急监测组织机构,确定应急监测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以及专家咨询小组人员组成。应急监测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组织相关培训工作、配套相关监测设备、协调指挥应急监测相关小组的工作等。
7.5.3 应急监测装备体系
应急监测装备主要包括水污染事故应急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监测仪器、水样采集设备、水环境事故应急监测车等。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参考资料见表7.5-1,其中仪器设备可视实际需要与可能选择搭配。
表7.5-1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参考资料
名称 | 主要用途 |
便携式GC/MS | 现场水体、底质挥发半挥发物定性定量 |
便携式红外光谱仪 | 现场鉴定未知固体、液体,不需前处理 |
快速水化学检测箱 | 现场定性定量分析固态水溶液化学物质 |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同时测量湖泊pH、溶氧、电导率、温度等指标 |
便携式微生物检测箱 | 微生物测试 |
水样毒性测试仪 | 利用发光细菌受毒后光强度变化测定毒性 |
测油仪 | 分析水、底质中的油性物质 |
水质监测车 | 现场应急监测,配备相应现场便携式车载仪器设备 |
7.5.4 应急监测技术体系
为了保障应急监测分析的准确性,有效判断水体中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污染范围等资料,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技术体系。
(1)建立监测仪器的监测分析方法。结合管辖范围内的污染源档案,开展应急监测方法研究,从而建立污染物的快速测定方法。
(2)制定应急监测技术手册。根据已有的应急监测的实际案例,编制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手册。
(3)建立污染扩散模型。污染扩散模型是水污染事故初期预测事故影响及污染物扩散范围的基础。要科学合理地布设应急监测的采样地点,也必须根据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污染物扩散模型。
7.5.5 应急监测能力体系
应急监测人员一般应由环境监测站技术骨干组成,要求具备熟练掌握各种污染物监测方法及熟练使用各种监测仪器,紧急情况下抽调的监测人员也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监测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应急监测能力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
7.6湖泊监测工程量及投资匡算
表7.6-1 平湖湖泊监测投资匡算表(单位:万元)
湖泊名称 | 土建工程 | 岸线监测 | 水文水环境监测 | 投资匡算 |
m³ | 套 | 套 | 万元 | |
平 湖 | 2 | 6 | 1 | 187.86 |
8 湖泊管理
8.1 组织机构
8.1.1 机构设置原则
为了确实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的要求,沙洋县平湖成立了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水利、环保、农(渔)业、林业、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旅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沙洋县平湖湖泊保护名录湖泊责任人统计表如下:
根据《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湖泊保护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实施职责范围内管理工作。2012年,省湖泊局于省水利厅挂牌成立,目前沙洋县需要积极推动湖泊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
原则上,水面面积10km2以下的湖泊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流域或行政区域集中设立保护机构管理。平湖现由沙洋镇人民政府管理。湖泊的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由镇水务管理站管理;水面养殖由镇水产管理站管理。规划由沙洋县集中设立湖泊保护机构管理,由其承担全县湖泊保护职责,实现湖泊综合治理及保护的目标。
8.1.2 机构成立方式
参考省湖泊局的设置模式,尽快成立沙洋县平湖湖泊管理机构。本着尽量减少人员及经费的原则,可采取整合、代管、新建等3种方式设置管理机构,具体湖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构成立方式。
(1)整合现有涉湖机构,赋予相应职能,调剂人员编制,落实工作经费,履行湖泊保护职责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2)相关机构代管 寻求当地的乡镇水管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湖泊风景区管理机构、湖泊湿地管理机构及水产等已有涉湖机构或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机构代管湖泊, 机构性质不变,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赋予代管机构充分的湖泊管理职能,进行相关技术、知识岗前培训,使其完全具备承担起湖泊保护责任的能力。 (3)新建管理机构 对于重要湖泊,成立新建湖泊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湖泊保护管理工作。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8.1.3 实行湖长负责制
在成立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落实湖泊管理责任人,实行湖长负责制。湖泊保护以县为考核单元,县长为该县总“湖长”,以乡镇负责人为各湖泊的“湖长”。 总湖长报省湖泊局备案,各湖湖长在县政府备案。详见表8.1-1沙洋县平湖泊湖长统计表。
表8.1-1 沙洋县平湖湖泊湖长统计表
序号 | 湖泊名称 | 湖泊所在位置 | 湖长 | 备注 | |
姓名 | 职务 | ||||
总湖长:刘克雄 职务:沙洋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 |||||
1 | 平 湖 | 沙洋镇 | 吴传斌 | 副县长 | |
8.2 管理机制
8.2.1 湖长负责制
落实湖泊管理责任人,政府负责人为湖长,实行湖长负责制,并在县市区政府备案。湖泊管理单位负责湖泊日常管护,包括日常管理、巡查、基础设施维护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负责单位,环保、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8.2.2 建立湖泊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将湖泊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上报政府部门,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湖泊保护机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湖泊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湖泊保护。
8.2.3 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资料、文件、会议纪要、照片等。
成立了湖库保护领导小组,明确湖库保护主管机构,印发了《沙洋县平湖湖泊保护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沙洋县平湖湖泊保护和管理督办制度》 、《沙洋县平湖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问责制度》 、《沙洋县平湖湖泊巡查办法》 。
2、联席会议解决问题
通过联席会议,成立湖泊保护领导小组,县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湖泊保护责任书,明确各部门湖泊保护职责,实行目标考核,取消各湖泊承包养殖合同,全面禁止投肥养殖。
3、建立湖泊保护管理机制制度,向同级人大提交湖泊保护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
4、建立、完善并实施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
5、督促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湖泊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湖泊水文水资源信息。
6、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湖泊的检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7、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为减少湖泊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
8.2.4 建立湖泊保护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多层次、多方式的监督机制,如湖泊保护监督检查、日常巡逻、举报奖励制度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沙洋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通过湖泊保护专项工作报告、接受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建立湖泊保护信息的发布平台,依法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投诉、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8.3 一湖一策
8.3.1 形态保护
目前,界桩的管理维护是形态保护的重要手段,应按《条例》和规划要求勘界定桩,并在进一步的工作中制定界线测绘技术规定和界线界桩的专项管理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或者损坏界桩,违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一级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8.3.2 水资源保护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湖泊内进行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该湖泊的水功能区划要求。
8.3.3 水生态保护
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湖泊珍稀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取消水产养殖功能,禁止围栏、围网养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8.4 管理措施
8.4.1 行政许可制度
严格执行各类许可证制度。
养殖许可证
湖泊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养殖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在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需要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在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特定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入河排污口管理
本次规划原则上不允许在湖泊周边布设新的排污口,但河道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扩大)需要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涉湖或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所有涉河及涉湖工程的防洪有无影响及建筑物本身是否安全,需对本工程进行防洪影响评价,作为项目立项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
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在湖泊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需要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
8.4.2 功能管理措施
(1)水资源利用
湖泊的水量分配和调度应遵循流域或行政区域整体规划需求,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在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颁布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并且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2)湖泊防汛调度
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湖泊防洪调度预案及其控制性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实施。
(3)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是根据《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水功能区划包括保护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4)水利风景区建设
禁止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进行破坏性、无序性、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行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8.4.3 收费制度
建立各种费税制度,以经济手段加强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1)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3)建立各种排污权交易制度、水环境及水生态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地区间或行业间生态有偿支付制度。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排污及生态补偿制度及标准。
上述征收的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不得挪作他用,应全部用于湖泊的日常维护、监管及基础建设中,为保证湖泊健康运行服务。
8.4.4 生态补偿
对于生态脆弱或者生态环境良好的湖泊要开展保护性区域限批,加大财政支出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已经以合同承包形式从事养殖活动的湖泊,有能力的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生态补偿,终止对水体破坏严重的投饵养殖活动。补偿标准可根据意愿调查、成本核算等多方面协商制定。
补偿内容具体包括:①环境综合治理;②关停污染企业的损失补偿;③建立污染前占用资源补偿;④拆除围栏养殖补偿;⑤生态养殖补偿。
8.4.5 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即湖长负责制,把湖泊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可围绕“五保”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管理单位和制度的落实、水面维护、围栏养殖拆除执行、勘界定桩完成、水质达标、超标排放管理、养殖管理等多个方面。考核办法有考核、复核和抽查三种形式,实行百分制,考核现场检查可结合湖泊巡查月报行动,以节约人力、财力。根据考核成绩制定一系列奖惩办法。
8.4.6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知湖、爱湖、惜湖、护湖的氛围,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湖泊保护。
9 投资估算
9.1 估算方法
估算对象:原则上仅《条例》要求五保即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目标必须的基础设施及监测设施进行投资匡算,对达到以上五保目标的工程建设另行考虑,不纳入本次保护规划投资匡算。
估算方法:采用定额查询、厂家查询与现有装置调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估算标准。以规划编制基准年价格水平年为基础,匡算实施湖泊保护规划所需工程量及投资。
9.2 投资匡算
9.2.1 保面(容)积的形态控制投资
本次规划中,形态保护投资仅计入勘界定桩的投资,其他达到形态控制保面(容)积的工程措施拟定在防洪保安工程中争取国家或省财政投资,不计入本次保护规划投资。平湖保护区界桩总数为38个,按综合单价2000元/个匡算投资,平湖勘界定桩总投资为7.6万元。
9.2.2 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投资
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投资主要包括湖滨缓冲带建设、围网养殖拆除、水生态修复、湖泊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编目、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的预防和管理。平湖共规划修复与建设生态护坡1.56km,湖滩湿地3hm2,湖岸绿化3hm2,拆除围网养殖365亩,种植水生植物5hm2。以上各项投资参照相关现有规划及其标准匡算,湖泊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编目投资20万元;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的预防和管理投资20万元。则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投资共计266.38万元。
9.2.3 湖泊保护监测投资
湖泊保护监测投资匡算主要包括站网建设投资、数据共享及信息发布平台投资、监测仪器设备投资、应急监测装备投资。
水环境监测分析工作由荆门市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建立实验室统一分析测试,日常水环境监测可由沙洋县相关单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湖泊统一进行,采样、保存及现场监测的相关仪器设备投资匡算已包含在《沙洋县长湖综合治理及保护规划》中,本规划不予考虑。
数据共享及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由省政府负责建设,本规划投资匡算中不予考虑。
应急监测装备主要包括水污染事故应急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监测仪器、水样采集设备、水环境事故应急监测车等。鉴于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投资大而使用频次有限,建议由荆门市组成应急监测专班,统一配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因此在本规划投资匡算中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平湖保护基本基础设施及监测设施匡算总投资为273.98万元。
9.3 资金筹措
将湖泊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上报政府部门,争取国家或省市财政投资,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湖泊保护机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湖泊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湖泊保护。
10 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规划目标,考虑平湖保护现状及前期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实施。
近期实施内容: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湖(段)长,制定湖泊保护目标责任奖惩考核制度;完成勘界定桩,为形态保护提供基础条件;拆除围网养殖,推广生态养殖。
远期实施内容:完成平湖各项功能达标的防洪、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保障湖泊公益性功能不衰减,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要求相适应;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完成入湖污染物削减任务,使湖泊水质达标、生态良性循环,人湖和谐共处。